什么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发布日期:2023-12-08 09:28:11   浏览量 :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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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年代剧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节出现:偏远地区的邮递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了收件人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等重要邮件,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失。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或者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行为则是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投递邮件。这里的延误投递,是指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送达邮件。



  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01

一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


02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


03

三是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在邮政部门工作但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至于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进行了明确: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那么快递公司员工如有延误投递行为,是否也具有法律风险?



对此,《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通常保价商品在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以快递费的5至8倍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若有保价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判例中通常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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