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咪“拆家”扰民、狗狗随地大小便、饲养流浪狗、遛狗不拴绳……近年来,随着养宠群体逐渐庞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也时有爱宠人士与不养宠群体之间因互不理解在网络上发生争吵。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详解养宠纠纷,同时根据《民法典》《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发出“养宠小贴士”。
王女士承租苏女士的房屋居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于2023年4月13日到期。合同到期前,王女士于2023年4月初提前搬离了承租房屋。因向苏女士要求退还押金未果,王女士将苏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女士退还房屋押金6100元。
庭审中,苏女士主张王女士存在违约行为,称王女士在屋内养了三只宠物猫,造成墙面、家具、空调、沙发、床垫、窗帘等室内物品被宠物猫挠坏,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因此不同意退还押金并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赔偿物品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未明令禁止租客养猫,并未将饲养宠物列为“违约行为”,故对苏女士所主张“养猫违约”一说不予支持。但王女士在屋内散养三只猫,对宠物行为未加管束,导致宠物猫在室内自由活动时对房屋内窗帘、沙发、墙壁、空调管、床垫等物品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坏情况已经超出“合理使用”所致正常磨损程度,故王女士确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所显示的物品购买价格、使用年限、损坏情况、维修和更换必要性等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在押金范围内抵扣苏女士部分物品损失4500元,要求苏女士退还王女士剩余押金1600元,驳回苏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法官表示,如双方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禁止饲养宠物,则租户构成违约;但此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养宠是否构成违约,则无法认定租户饲养宠物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对苏女士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对于宠物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会审查考虑宠物所造成的损坏是不是正常使用造成。根据相关证据,王女士对宠物不加管束的行为造成屋内相关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故对苏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认定了赔偿金额。
马女士与郝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均饲养宠物犬。某日,马女士在小区广场遛泰迪犬时,郝女士饲养的雪纳瑞犬突然从其身后跑出,撕咬泰迪犬,导致泰迪犬身上多处撕咬伤,马女士将郝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949元。
郝女士辩称,事发时双方的爱犬均没有拴绳,双方均存在过错;马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不能排除马女士护理不当导致伤情扩大的可能。
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认定郝女士饲养的雪纳瑞犬撕咬马女士饲养的泰迪犬,导致泰迪犬背部多处受伤。郝女士认可她的雪纳瑞犬未拴绳且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女士虽主张双方都有责任,双方的狗均未拴绳、马女士护理不当导致伤情扩大等,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马女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并且,本案的证人表示,事发时马女士系牵着泰迪犬。综上,法院对郝女士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郝女士赔偿马女士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749元。
法官表示,饲养的宠物犬因未受控制或管理不当,导致咬伤其他宠物犬,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通常会考虑受伤犬只的合理治疗费用、因伤害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宠物作为人类的好朋友,需要人类爱护呵护。同时,宠物主人更应当承担饲养责任,做一名合法合格的“铲屎官”。生活中,如何避免因为饲养宠物产生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发出“养宠小贴士”。
在携宠承租房屋时,应当选择房东同意饲养宠物的房源,不能私自或暗自养宠;要全面如实地告知自身养宠情况,征得房东的同意。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好租赁房屋,铺设地垫、沙发保护套等,尽量避免宠物对室内家具、装饰装修等造成损坏,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毛发等,保持屋内空间的整洁。
在自住房屋内饲养宠物,应当选择符合相应管理规定的宠物,不要饲养禁养宠物。此外,以宠物犬为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于允许饲养的犬只类型作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每年进行年检;定期打疫苗,保证宠物健康,保持室内环境干净、整洁,为宠物提供良好居住环境的同时也避免出现异味泛滥、蚊虫滋生;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宁和整洁,带宠物外出时要戴好牵引绳及宠物嘴套,及时清理粪便,避免宠物伤人或者污染环境。宠物主人应以负责终生的态度对待宠物,避免遗弃宠物,造成流浪宠物任意繁衍、大量聚集,同时在选取宠物时也可以优先选择领养方式。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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