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多数会对房屋禁止转租进行约定,但还是有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情形出现。在此种情况下,次承租人和原出租人因承租人未遵守合同约定转租所受损失,应该如何主张?
2023年7月,原告钟某与被告陶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门面交由钟某使用。合同中备注信息:“房东已知晓,同意转租。”房屋租赁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并约定了每月租金。同时,钟某向陶某支付了押金。
租赁过程中,钟某得知陶某转租给其的铺面系从周某处承租得来,陶某与周某在2022年已经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出租方同意,无权转租门面,而陶某的转租行为并未经过周某同意。
2023年10月,周某得知陶某私自转租的情况后,提出异议,解除了其与陶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向钟某主张收回涉案铺面。钟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陶某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同时要求陶某退还其支付的押金。
昭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须经出租人同意,方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本案涉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从涉案铺面原出租人周某处承租铺面,其在未经原出租人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铺面转租给原告。被告的转租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出租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出租人周某已和被告陶某解除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钟某腾房,陶某与钟某的转租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基础,转租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因此,钟某可以解除转租合同并要求陶某退还押金。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
法官提醒,当前,房屋租赁现象非常普遍,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擅自转租房屋有风险,承租人不仅可能面临出租人的追责,还可能面临次承租人的追责,因此转租房屋需事先与出租人协商,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转租。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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