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需要拍摄和制作广告宣传片,将摄影棚的灯光安装、调试工作交由王某完成。王某为了完成该项工作,自行雇佣李某等人,并自备铝梯等灯光安装设施。
作业当天,李某使用王某自备的铝梯,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无人扶住铝梯的情况下,爬到摄影棚顶查看情况。李某从棚顶下来时,因重心不稳从铝梯上摔下,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各方对于赔偿数额及责任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王某共同向其支付赔偿款。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张雅慧、董广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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