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分组进行走跑交替练习,不料一名学生意外摔倒受伤,家长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诉至法院索赔。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认定学校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小学生的受伤不担责。
小鱼系重庆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3年6月6日上午的体育课上,老师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在操场跑道上分组练习走跑交替。老师在告知活动规则、注意事项并组织热身活动后,指导学生开始练习。练习过程中,小鱼两次跌倒在地。当日下午,小鱼出现右前臂肿痛症状,送经医院诊断,系骨折及肌肉软组织损伤等引起。经鉴定,小鱼未构成伤残等级。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鱼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更加成熟,对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对于这类纠纷,如果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故而该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该条规定也暗含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应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小鱼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跑步训练是否超出自身体能承受的程度存在一定的认知。其因自身原因跌倒,身体无明显异样或不适。此外,小鱼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故小鱼的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刘洋、尹娅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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