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0日,黄某将家中的茶台放在1楼楼道公共区域,两个月未挪走。其间,小区物业张贴通知要求业主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的杂物,黄某对此并未理睬。直至2024年10月中旬,黄某发现茶台丢失,多番找寻无果后,黄某想到物业此前张贴的清理杂物通知,认为是物业搬走了茶台,要求物业偿还茶台或赔偿损失35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朱古洞人民法庭一级法官王继伟介绍,物业纠纷类案件是目前基层法院受理较多的案件类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方对服务质量要求的增强,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类纠纷增多。
据了解,本案经诉前调解未能调解成功,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业主认为自身物品在小区内丢失,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管理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方面则认为,业主擅自占用小区公用面积,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在清理堆积物品时已经进行过相应公示,且黄某丢失的茶台也无法证明被物业搬走或清理,故物业方认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通道、楼梯拐角、安全出口处等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这些区域作为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安全和畅通,禁止堆放物品,行为人不得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前张贴通知及提示,要求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公共走道及楼梯的杂物,逾期不清理视为无主财物进行集中清理,该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法院认为,黄某将自身物品放置在公共区域两个月,应当预见可能丢失的风险。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茶台是物业公司搬走或清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黄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返还物品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请。目前双方已经服判息诉。
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均应坚守“不得违法是底线”的原则。业主在使用建筑物公用部分面积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妨害公共安全,同时应对自身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若遇到自身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侵害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留存好相应证据。物业公司在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时,应引导业主提升安全意识,合理使用建筑物公用面积,发现业主侵占公用面积、阻塞消防通道等情况时,应及时与业主沟通,规劝业主清理自身物品。沟通无果时,及时向消防等部门寻求帮助。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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