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类纠纷多发,法官支招企业合规用工

发布日期:2024-01-11 21:36:45   浏览量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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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员工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始终推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是否还能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地产公司销售的提成工资到底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劳动用工类案件收案数呈现较快增长势头,劳动用工类纠纷多发。为全力推进企业规范用工,该院近日召开《劳动用工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近5年劳动用工类案件审理情况、特色举措等,并结合典型案例发布提示和建议。



地产销售提成被依法认定


  贾某2020年9月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销售。2021年7月,该公司制定《销售奖惩方案》,明确按照回款进度计提佣金。


  2021年8月,在贾某的接待下,该公司卖出261个车位。不过,该公司与贾某因该笔业务的佣金产生争议。贾某认为,该客户系由其轮班自然接待,应属其推荐成交客户,符合计提佣金的条件。但该公司则认为,该单系大单团购单,由公司领导层沟通跟进,仅安排贾某接待客户,不应享有佣金。










审理中,法院查明该地产公司《销售奖惩方案》中没有对“推荐”一词进行解释说明,也没有针对“大单团购单”的判断设立具体标准。法院依据该方案出台的背景及奖励力度,认为应当将“推荐”理解为销售人员自行开拓寻找、属于自己资源的客户。不过,贾某为案涉项目的成功签约付出大量工作,酌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贾某佣金19万元。


  判决后,该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伴随地产项目销售手段的多样化,极易引发劳动用工类矛盾纠纷。此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公司应制定内容详尽的业绩判定制度,特别是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解释说明,对保障公司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积极指引。


  同时,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传递出正确的价值导向,即企业管理制度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营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方面,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位劳动者知晓、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应付双倍工资


  2021年4月,李某入职某公司任派驻地项目经理及厨师长。2022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该公司表示,公司方面曾多次以电话、面谈方式通知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派人送至李某的工作地点,但李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李某,且李某入职时已经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入职登记表》未记载劳动合同所必备的合同要件,不具备劳动合同功能。若如该公司主张的李某经多次催促始终推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应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















法官说法






  书面劳动合同是界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是用人单位合规用工的重要体现,也是用人单位履行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定义务的具体落实。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进行阐释,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格劳动合同形式、内容,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不应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2014年,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并约定根据该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杨某前往河北燕郊的专柜工作,并持续8年。


  2022年4月,该公司因商务原因从燕郊撤柜。公司要求杨某到北京专柜报到,否则视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未去报到,并要求该公司调整工作时间,未获同意。2022年5月,该公司对杨某作减员处理。随后,杨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但该约定较为宽泛,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并确定工作地点为河北燕郊。现该公司因商务原因撤柜导致杨某的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考虑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主动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但该公司未与杨某协商一致,也未主动采取合理弥补措施,该公司擅自辞退杨某的行为违法,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作机会依赖较大形成的优势地位,不合理变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造成不便或者变相造成劳动者违反所谓“制度规定”进而扣减工资、裁员等。


本案裁判明确企业对变更工作地点负有协商、积极协助、适当弥补等责任义务,并划下法律底线,即变更工作地点不应单方决定,也不能放任对劳动者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判决后,法院向企业释法答疑,对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建议,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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