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5-02-24 10:04:37   浏览量 :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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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法庭”活动,通过法理情并用的调处和劝导,庭后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取得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周某和被告林某系工友关系,两人在同一项目内务工。2023年8月,被告林某好意搭乘原告周某一起前往工作地,途中与祝某驾驶的一台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和林某受伤(其中周某伤势较重)、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祝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经鉴定,原告周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周某对林某、祝某及承保祝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提起诉讼。



受案后,基于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承办法官首先依法核算赔偿金额。随后,经释法析理和细致沟通,祝某及保险公司对应负赔偿份额均予认可,但被告林某因自己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尚未落实,也准备以诉讼方式索赔,且对原告周某的起诉存有较大不理解情绪,一直对调解工作心怀抵触。为有效解纷并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一方面积极组织林某与祝某及保险公司就林某因事故受伤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赔付到位;一方面从好意搭乘及工友关系两个角度出发,对原告周某反复进行劝说和疏导,劝其尽量体谅被告林某。



自身赔偿问题得到解决后,被告林某的心理得到明显纾缓。同时,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的规劝下,原告周某表态自愿降低对被告林某的索赔诉求。经过多轮调处,各方于20日达成庭后调解协议,三被告当日即全部遵约兑付,该案得到最佳化解。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张隆、甘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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